城乡义务兵优抚实行统一标准
为认真做好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热情,推动拥军优属工作深入开展,日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抓好义务兵优待标准执行兑现,城乡义务兵优抚要实行统一标准。
《通知》指出,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各项优抚政策总体得到较好落实。但在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方面,存在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部分县(市)自行确定的优待标准偏低、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未按规定足额兑现等问题。对此,《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我市优待工作实行城乡一体,各县(市、区)在区域范围内执行城乡统一标准,即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对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并于每年“八一”节前兑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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