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友臭味相投 出狱商议贩毒
被告人王甲(化名)贩卖毒品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甲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其辩称来安庆找他人准备开饭店,没有参与贩毒。经法庭审查认为,被告人王甲与王乙(化名)在QQ上商议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由王甲从外地进货,王乙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分成。王甲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6月2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甲与王乙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时认识。出狱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王甲与王乙在QQ上商议共同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由王甲从外地进货,王乙负责销售,所得利润两人平分。2011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甲从外地携带27克冰毒来到安庆市鑫龙源宾馆,在该宾馆606房间交给王乙,由王乙、鲍某某带至该宾馆506房间,通过鲍某某、何某某居间介绍,以每克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汪某某。后汪付给王乙毒品款10000元,王乙将该款交给王甲。
有了第一次甜头,便有了第二次,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甲从外地携带50克冰毒来到安庆,在安庆市纺织南路78号4栋203室王乙、鲍某某二人共同租住的民房内交给王乙,由王乙送至安庆市沿江西路大观区床具总厂宿舍汪某某家,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某。后因该毒品掺假,汪某某未支付全部毒资,王甲多次出面,向汪索要毒品款,其中在江边一号码头防洪堤索要毒品款时,王乙、鲍某某、殷某均在场。此后汪某某多次向王甲、王乙共支付毒品款17000元。
2011年11月26日晚,王乙携带被告人王甲从外地购来的3.66克冰毒,在安庆市钱牌楼旺角楼宾馆巷道口等待王甲送分装冰毒的小塑料袋以备贩卖时被现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3.6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伙同王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共贩卖冰毒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于王甲贩卖的50克冰毒因掺假,含量较低,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根据被告人王甲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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