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16万 妻子被蒙鼓里
丈夫在外面借钱做生意,妻子并不知道。没想到生意亏本后没钱还,丈夫躲在外地不回来,那么妻子该不该替他还钱呢?7月22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就公开开庭给出了答案。
2013年6月份,小张在家中接到一张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她和她的丈夫小陈于2013年7月到法院参加诉讼。当时,结婚不久的她觉得莫名奇妙,还以为是法院搞错了。她遂与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结果吓了她一跳。起诉小张的是她老公小陈的一个朋友,姓罗,理由是小陈于2012年2月份向他借了16万元,而且出具了借条,现在由于小陈没有及时归还,经讨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小张一开始还觉得没什么,因为她从未听她老公提起过此事,这大概是罗某故意找茬,可借条上熟悉的笔迹又让她深感不安。从法院回来,小张立即与在外地做生意的老公小陈联系,经过再三追问,小陈向她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在2012年初,小陈与几个朋友约定一起投资一单生意,由于手头资金不够,遂向罗某借款16万元,后来因为投资失败,导致该笔借款未能及时偿还。听到这个事实,小张一下子懵了,突然地冒出了16万元的债务,让她不知所措。
小张让小陈赶紧回安庆把事情解决掉,可投资失败、怕被债主及法院逼讨的小陈根本不愿回来,他让小张一个人处理这个事情。
面对小陈的逃避,小张显得更加无助,但她却并没有悲观,反而还心存一丝侥幸,因为通过与朋友聊天以及在网上看的一些材料,她认为该笔债务她并不知情,且所借资金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答辩以及庭审中,小张一直坚持认为该笔借款是小陈一人所为,而且自己也没用这里的一分钱,所以与她没有关系,也不应该承担还款的义务。可事情并非如小张所想的那么简单,2013年7月22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小陈、小张共同偿还罗某的借款16万元及利息。
小张很不理解这份判决,案件承办人向她做了详细的解释工作。案件承办人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夫妻中一方才不需承担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相互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而在这起案件中,小张的情况不符合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所以才判定由她与小陈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听了承办法官的解释,小张也决定不再上诉。她表示要说服小陈与她一起想办法把钱还清,因为她不想最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到时恐怕连辛辛苦苦购买的房子也保不住。
作者:周鑫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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