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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慢性病门诊补助扩大至46种

2013-8-27 14:48:0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切实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扩大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范围,提高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水平,统一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

  本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扩大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范围。统一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由29种扩大至46种。二是提高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水平。参保人员患两种慢性病,所患病种均为关联病种的,补助限额在最高单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有非关联病种的,增加1500元;患三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再增加1000元。居民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支付比例由65%提高至75%。三是统一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用药在政策调整前存在药品范围需要更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目录不一致、抗生素类药品占比例高等问题,调整后的慢性病门诊药品目录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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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慢性病待遇如何申报审批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实行每年一月、七月集中申报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实行每年7、8、9三个月集中申报一次。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衰竭期、尿毒症期)、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两年内的实行随时申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的申报地点在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一楼2号窗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申报地点在各社居委(村委会)。

  参保人员申报医疗保险慢性病时,需要提供慢性病申请表、原始病历、检查化验单等能真实反映病情的资料。

  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参保人员申请材料后,将定期组织我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定,并签署审核意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确定审核通过名单,并生效慢性病待遇。

  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在日常诊疗、购药时凭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证》和医保卡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直接补助(即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再到医保中心申请补助),医保中心不再受理本地慢性病补助业务。每年首次使用时即选定就诊及报销医疗费用的机构,选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慢性病门诊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患有一般慢性病的,每年可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及一家慢性病定点药店为其定点就诊及报销医疗费用的机构;患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衰竭期、尿毒症期)、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每年只可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为其定点就诊及报销医疗费用的机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的,每年可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慢性病定点诊疗机构。

  《慢性病药品补助目录》内的药品、与所申请通过的慢性病有关的常规检查、常规化验、常规治疗费(常规检查、常规化验、常规治疗指单价不超过200元的检查、化验、治疗),均属慢性病补助范围。

作者:刘惠子 陈奎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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