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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证据锁定毒贩 被告人翻供获重处

2014-6-16 8:31:1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曾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抓获后又不断翻供,企图减轻处罚。但在公诉人出示的铁证面前,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史景祥,2001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4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奚委,在广东省珠海市生活。2008年下半年,二人因赌博相识,后史景祥得知在奚委处可以购得冰毒,遂联系奚委购买冰毒,并于2012年10月底来到广东省珠海市在奚委处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50克冰毒,2012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奚委、史景祥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的同时,在被告人奚委处查获冰毒及其他含甲基苯丙胺毒品856.46克,在被告人史景祥处查获冰毒及其他含甲基苯丙胺毒品149.77克,另查明,在史景祥处查获的148.07冰毒系史景祥在奚委处购买,之前其已出售冰毒18.3克给何某。
        案发后,被告人奚委先是供述其如何在“毛哥”处购买冰毒1000克,并销售150克给史景祥,后翻供称其是上当受骗,代人受过,是“毛哥”将毒品抵押在其处,卖给史景祥毒品是受“毛哥”指使。被告人史景祥先是供述曾先后三次在奚委处购买毒品,部分用于自吸,部分销售,后翻供称其只在奚委处购买过一次毒品,即被抓获的这一次,且是用于自吸,之前卖给何某的冰毒也不是卖,只是用冰毒抵债。
        最后公安机关以奚委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史景祥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经审查查明,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在被告人奚委处有电子秤、小塑料袋等用于分装毒品的工具和物品,且已将1000克当中的150克贩卖,明显是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被告人史景祥亦有贩卖毒品行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又购买大量毒品,远远超出自吸所需购买毒品的数量,显然是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
        公诉人对二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认定奚委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毒品1002.81克,含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毒品1.72克;史景祥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毒品168.07克,含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毒品0.74克。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先供述又翻供,认罪、悔罪态度差,一审判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奚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被告人史景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均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6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李令骞 记者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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