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典当项链不还遭非法拘禁
女朋友借来的项链却被其典当,为了追回项链,项链主人邀人将该男子拘禁起来。9月29日,被告人杨某、余某甲、代某某、谢某、王某、余某乙因非法拘禁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杨某等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以及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等不等的刑期;对其中被告人余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3月份,被害人高某以在外租房需要为由,将其女朋友陈某的一条黄金项链典当变卖,后高某一直未归还该项链。因该项链系陈某向被告人杨某所借,2013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邀约王某、余某甲、余某乙、代某某、谢某等人欲找高某要回变卖该项链的钱。次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余某乙以聊天为由将高某带至安庆市开发区某宾馆308房间后,通知其他被告人赶回宾馆。在房间内,被告人余某甲用砍刀(带刀套)磕打高某头部,被告人杨某、王某、代某某、谢某等人也对高某进行殴打,致使高某鼻部流血(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高某被打后逃离308房间,被杨某、王某、代某某、谢某等人追回。后杨某等人将高某押至本市另一酒店202房间,在该房间内,被告人杨某、王某以威胁方式不让高某离开,并催促高某归还其变卖项链的10000元。后被害人高某通过其姐姐从朋友处拿了10000元,汇入杨某个人建设银行卡。被告人杨某收到该款后,于凌晨4点许,将高某放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余某甲、王某、余某乙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余某甲、代某某、谢某、王某、余某乙等人为索取债务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他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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