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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追索赡养费状告儿子 终与子女达成调解协议

2015-8-25 16:08:2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宿松县一名九旬老人张某某为索取自己的赡养费,将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8月20日,记者了解到,经过当地检察机关、法院的共同努力,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老人与子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8月3日,宿松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九旬老人张某某与其子女间发生赡养费纠纷,决定依法受理审查。检查机关查明,九旬老人张某某妻子已去世,共生育七个子女,其中四个儿子分别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三个女儿分别为张某戊(已去世)、张某己(有残疾,属于低保户)、张某庚。张某某曾与四个儿子对其赡养费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即自2009年开始,每人每年负担其生活费500元,当年四个儿子均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

  从2010年起至今,张某甲、张某乙按照协议给付了赡养费,张某丙、张某丁未再给付。张某某现居住房屋狭窄且漏雨,经济困难,生活不便,十多次找村乡解决,均无结果,遂向宿松县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张某某的子女为其法定赡养人,对其负有赡养扶助义务,张某某年老体弱,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追索赡养费的诉求应当被支持并获得法律帮助,遂于8月10日向宿松县法院提出支持起诉的意见。法院当日受理。

  8月14日,法院及时组织对该案调解,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带领科室干警积极前往张某某所在地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8月20日,记者了解到,在乡、村干部等多方共同努力下,张某某与其四个儿子(张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每人每年给付张某某赡养费600元,2015年度赡养费于调解协议达成时付清,自2016年起每年的赡养费于当年1月30日前付清;2.在张某某生病或其他需要照料情形时,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需共同分摊张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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