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概况 | 安庆论坛 | 跳蚤市场
安庆地区综合门户网站

承租人委托保管未明示 租赁物被毁仍需赔偿

2015-10-14 15:46: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租房子来做生意,过年回家时承租的房屋因外来火种被烧,损失由谁来赔偿?房主和承租人就房屋的保管责任发生争议,为此闹上法庭。9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承租人赔偿房主房屋损失共计189320元。

  2010年6月12日,宣某某与从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宣某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从某某从事布艺沙发加工。2015年2月17日,从某某回家过春节,离开租赁房屋时通过他人将院门钥匙转交给宣某某。2015年2月18日除夕夜18时50分许,因外来火种引起院内堆放沙发材料的简易厂棚和堆放的海绵、碎布起火,发现火灾后,房主宣某某组织邻居进行扑救,但仍未能阻止房屋被烧。经鉴定,房屋损失为182820元,宣某某另花费鉴定费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某某租赁宣某某的房屋使用,对租赁房屋有保管义务,因其未履行好保管义务,造成承租的房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某某委托宣某某对房屋进行保管,应当对宣某某进行明示,宣某某必须明确接受委托,只有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委托保管关系才能成立,从某某仅通过他人将院门钥匙交付给宣某某,不能以此认为宣某某对该房屋有保管义务,因此,从某某认为房屋的保管义务已转移给宣某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不详]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条款 | 客服中心 | 网站招聘 | 建站服务 | 友情连接 |
Copyright 2005-2008 www.aq36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安庆热线
Mailto:webmaster@aq365.com TEL:0556-8788365 1386660295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1.B2-20070020 皖ICP备05000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