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盗,为何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赔?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一辆价值50余万元的小车被徐某所盗。三个月后,该案被公安机关破获。鉴于小车已被徐某低价销售给他人,且已经去向不明,我只好在检察院就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徐某赔偿损失。不料,法院却不予受理。理由是我只能先行要求法院向徐某追缴或者责令徐某退赔,且只有在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能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无权直接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问:法院的处理对吗?
读者:杨晓倩
杨晓倩读者: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一方面,小车被盗损失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也指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它们已经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也就是说,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本案小车被盗的损失,既不属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也不属于“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因为毁坏是指毁灭、损坏,而你的小车只是被徐某非法低价销售,暂时去向不明。另一方面,小车被盗可有条件地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即对诸如本案小车被盗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为属于盗车人非法处置小车所致,故如果车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必须是以请求法院“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为必要条件,且只能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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