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打牌忘了幼子致其溺亡起诉牌友和村委会获赔
案件回顾:2015年2月20日中午,受牌友黄女士邀请,陈先生带其子陈明到黄女士家打牌。刚开始打牌时,陈明坐在陈先生身上,黄女士见其动手摸牌,就对其责备了几句,之后陈明自行到门外玩耍。下午2时左右,因不见陈明踪影,大家分头寻找,发现陈明在黄女士房屋门前的水塘里,后经打捞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女士家房屋前的水塘,属于毛家畈村五组地界,黄女士家在分田到户时,将水塘清理拓宽后自己使用,平时用该坑的水浇灌菜地,是事发水塘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时,经查明,事发水塘,系被告毛家畈村村委会所有,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事发后,陈先生就陈明溺亡赔偿与黄女士一家、毛家畈村五组、毛家畈村村委会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陈明溺亡引起的损失,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15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先生担八成责任、黄女士和村委会各担一成责任,各赔5万余元。2016年4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本案并没有将陈明父母的责任清零,而本案的判决,也可看成是用法律途径向池塘使用者提出了严重警告,毕竟随着留守儿童的安全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也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利剑。
本案中,该水塘虽因历史原因形成且并未发包,但该水塘位于被告黄女士的田地附近,被告黄女士较他人能够而且实际亦更为频繁地使用该水塘,享受该水塘带来的便利。本着对他人生命权的尊重,被告黄女士应对水塘设施的安全性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如在水塘附近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其对陈明的溺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为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毛家畈村五组,作为事发水塘的所有人,对该水塘亦应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本案中,鉴于被告毛家畈村五组,除了集体土地以外无其他可供支配的独立财产,其赔偿责任应由设立该村民小组的被告毛家畈村村委会承担,此为二。
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陈明是不足3周岁的幼童,其对危险尚未有足够的认知。作为监护人的陈先生应该时刻注意子女的安全保护,因此,对于陈明溺亡事故的发生,原告存在直接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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