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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2016-5-21 14:39:1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5月20日,记者从市安委会获悉,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具体来看,“黑名单”管理办法将对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惩戒。其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列入一年期或三年期“黑名单”管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并限制单位新增项目的多项政策扶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存在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等行为的,将被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同时,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这份安全生产“黑名单”将与工商、环境保护、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交换共享。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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