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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撞伤宠物狗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八千余元

2016-5-21 14:43:2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2015年12月4日14时,洪先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将蔡小姐所有的黄色“金毛”犬宠物狗撞倒,致宠物狗受伤,随后蔡小姐紧急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给蔡小姐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认定,洪先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小姐不承担事故责任。蔡小姐因此多次与洪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讨要宠物狗治疗费用,但均未果。蔡小姐将洪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位被告赔偿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4467元,其中宠物狗医疗费8967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3月31日,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蔡小姐宠物狗医疗费8967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在本案中,原告蔡女士提供了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监制的2015年度免疫牌、狂犬病免疫牌、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原件,以此证明其对受伤宠物狗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其作为蔡女士的财产,对于损失,蔡女士有权利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其次,原告蔡女士还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故根据有关规定,责任应由被告洪先生承担。

  另外,本案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虽为洪先生,但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强制保险,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此,本案原告蔡小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又因原告主张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洪先生在本案中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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