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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严打毒品犯罪 探索客观性证据审查案件模式

2016-7-29 13:48:5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禁毒工作。然而,在国家强化打击毒品犯罪的大环境下,我市的毒品犯罪情况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呈越来越多之势,我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和审结的毒品案件情况可以证实。

  严把审查关,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7月25日,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2011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受理毒品案件26件103人,到2015年全市受案达187件304人,受案件数比2011年上升7.2倍、受案人数比2011上升近3倍。重大案数量也在同步增长,2011年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有3件25人,到了2015年达20件75人,审结案件数量比2011年上升6.67倍,审结人数比2011年上升3倍。在我市禁毒工作日益严竣的情况下,市检察院立足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积极探索建立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主导的案件审查模式,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提起公诉涉毒品犯罪案件23件85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公诉部门认真核实审查案件的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保证提起公诉的案件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015年以来提起公诉的85名被告人中,有3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4人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被判处3年以上7以下年有期徒刑,8人被判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有10名被告人在审理中。

  依法引导侦查,补充完善证据

  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实施意见》,形成了常态化的引导侦查机制,通过提出补查意见、与相关侦查人员沟通、召开案件分析会等形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使毒品犯罪分子得到有效打击。2015年,市检察院审结20件毒品犯罪案件,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329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21卷400余份。通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补充证据,将涉案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500余克的宋某生,由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为法定刑更重的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将张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226克追诉为贩卖甲基苯丙胺990.33克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全部采纳的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了起诉书对二被告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追诉漏罪、漏犯,严打毒品犯罪

  在2015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毒品犯罪被告人72人,其中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罪名的有17人,追诉漏罪名的1人,改变侦查机关认数涉案毒品数量的40人,总计追诉甲基苯丙胺6307.703克。其中仅江某中等人贩卖毒品案、程某芳贩卖、运输毒品案追诉甲基苯丙胺分别达1785克、1780克,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江某中案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程某芳案两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使毒品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强化庭审指控,“零口供”被重处

  有些毒品犯罪分子以为只要作案手段高明就不会留下证据,或被抓获后不供述,就可以免受处罚。如余某兵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余某兵、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百般狡辩,均系“零口供”被告人,想以此逃避刑事追究。检察机关承办人收到案卷材料后,发现仅凭卷内材料无法对余某兵、王某提起公诉,于是公诉人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侦查员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补充收集、完善证据,特别是通过当庭出示补充的客观性证据,使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无言以对,无法狡辩,二被告人虽然没有当庭认罪,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有力,最终,被告人余某兵因为贩卖、运输甲基笨丙胺800余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系近年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涉案数量最少的被告人;王某因贩卖甲基苯丙胺400余克,被判处无期徒刑,也成为近年来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毒品数量最少的被告人,并且在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同样,还有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通过法庭上公诉人强有力的指控,最后认罪。如被告人金某、鲍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的金某,被告人陈某红、江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的江某,直至法庭讯问结束时都拒不认罪,通过公诉人当庭出示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使二被告人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掌握,最后只得认罪。

  依法监督诉讼,实行宽严相济

  市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这一检察机关核心职能的同时,还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出检察建议2份,提出抗诉1件,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1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2人。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主动核实,依法认定。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的,建议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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