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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份原始证据在法院内不翼而飞
www.aq365.com  发布:2006-7-25 11:52:28  来自:安庆热线-中关村安庆站  浏览:次
今年4月,在我市司法界引起轩然大波的吴福美与市一家餐饮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已进入再审阶段。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案件当事人吴福美表示,由于事关官司胜败的7份原始证据在大观区法院内不翼而飞,无论再审官司的结果如何,她都将拿起法律武器,状告原审法官。
租赁“拆迁安置房”引发官司
2004年11月,吴福美承租了某餐饮公司的几间相连门面房,并投入大笔资金装修,经营超市业务, 然而超市只经营了半年,便突遭事变,承租的其中一间门面房居然是一特困残疾人的拆迁安置房,原因是开发公司没有履行好安置义务。
由于需要还门面房给拆迁户,吴福美的超市不得不中途关门。2005年 6月,吴福美拒绝向某餐饮公司继续支付每月1.5万元的房租。同年11月,某餐饮公司将吴告上法庭。11月28日,吴福美提起反诉,同样要求中止协议,并要求某餐饮公司赔偿近45万元损失。
由于吴福美提出反诉,受理该案的大观区法院同日发出“转换程序通知书”,并依法决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李桂生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检察机关抗诉后案件进入再审
2005年12月15日,大观区法院作出了吴福美败诉的判决。今年1月,吴福美向市大观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经过一个多月审查,大观区检察院将一份写着“程序严重违法”的提请抗诉报告书提交到市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大观区法院的原审判决存在两处重大错误。首先是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005年11月28日发出转换程序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延长到12月28日,然而仅隔3天就开庭,导致吴福美失去举证时间,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是判决认定吴福美超市经营未受影响,与客观事实不符。
今年 4月12日,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发至大观区人民法院,6天后,因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大观区法院司法拘留15天的吴福美提前一天走出了拘留所。   
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进入了再审阶段。 
7份证据在法院内不翼而飞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吴福美称,原审判决书下达后,她和代理律师前往大观区法院拿回证据原件时,却意外地发现事关官司胜败的7份重要证据原件不见了。这7份证据包括:租房协议、押金1万元的收据和5份房租的收据。
据吴福美回忆,当时她找到案件的原审法官李桂生询问,而李称所有证据都一直放在自己桌子上,并不知道如何会丢失。
在吴福美要求下,大观区法院成立调查小组,然而,该小组数天的调查并未查明这7份证据的去向。
记者前往大观区法院采访时,李桂生法官所在的民一庭庭长向记者介绍说:证据应该全部交给了吴福美, 吴说她“证据没拿到”,可能是书记员给她了,但忘了做记录。
据了解,为了弥补丢失的证据,大观区法院从某餐饮公司调出另外一份租房协议和1万元押金条,以及房租收据的底根,复印后盖上了某餐饮公司的印章并写上“该复印件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交给了吴福美。
目前,吴福美一案已进入再审阶段。吴福美说:“证据材料事关官司的胜败,没有了证据,原审法官怎能断案呢?”她表示,一旦再审结束,无论结果如何,她都将起诉原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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