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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锁定,肇事者人间蒸发?
www.aq365.com  发布:2006-8-18 21:51:25  来自:安庆热线-中关村安庆站  浏览:次
       今年的5月11日对下岗工人金学农一家来说可谓是一个黑暗的日子。是日晚9时许,金学农晚饭后出门散步,当他走到市体育场大门附近时,突然被一辆疾速行驶的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
      金学农的妻子胡某事后对记者说:“丈夫头部被摔伤,左腿骨撞断,当时处于严重的休克昏迷状态。丧失天良的肇事者不是停车施救伤者,而是选择肇事逃逸,幸亏目击者事后向我们提供了肇事车辆的型号和车牌号码。然而令我不解的是,三个月过去了,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的办案民警至今没有找出肇事者。”
      据金学农的妻子胡某介绍,其夫妻都下岗多年,一个孩子正在上高中,经济十分拮据。这次事故家中已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1万多元钱,对于某些家庭可能算不了什么,但对于我们这个靠打临时工维持生计的家庭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啊。由于经济窘困,丈夫手术不久,不得不在家中卧床休养,至今还没有痊愈。”
      难道肇事者真的从人间蒸发了?记者带着疑问来到了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一位姓邵的办案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后,办案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后经过查档调案综合分析,很快便锁定了牌号为皖H026××摩托车有作案嫌疑。通过多番寻查,终于查到了这辆摩托车车主,然而车主却告诉我们,他的摩托车已在几年前就卖给了一位姓聂的市民。当我们再找到这位姓聂的市民时,他说他的车子也已卖到了望江县凉泉乡。办案人员按图索骥来到望江县时,望江县的这位购车户又说把车子卖给了摩托车修理行,后又卖给了不知名的废品收购者……。究竟是谁在购买这辆摩托车后肇事的,目前我们还在侦查中。”
      受害人金学农的妻子胡某并不认可邵警官的这个说法。她说:“既然锁定了肇事摩托车的车牌号码并找到了原车主,原车主又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合法地过户给他人,理应对肇事车辆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负责处理该案的办案民警没有追究原车主的责任明显是不对的。”
     邵警官对记者说:“对于原车主没有按合法的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给他人,原车主是否有责任,我们无权追究,受害者只能通过法院解决。”
      我市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该界定“责任”与“赔偿”的概念,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利被害人行使诉讼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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