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受贿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原桐城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汪姚冬受贿案于11月29日在合肥一法院公
开开庭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姚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
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赃款39万余元、赃物
17.76克足金元宝一枚、20克足金金条一根,上缴国库。 在1997年1月,安徽省京安工程公司承建206国道桐城龙眠河大桥工程,因缺少资金,该公司经理詹
某向汪姚冬提出在其公司借款7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其公司10万元利息,另给汪姚冬个人30
万元好处费。汪同意并擅自决定于1997年1月29日由桐城市自来水公司下属的桐城市政工程安装公司借款
70万元给安徽省京安工程公司。1997年底该公司将借款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10万元。1997年5月的一天,
安徽省京安工程公司经理詹某按照事先承诺,送给汪个人的好处费30万元。 1998年底,汪姚冬在香港看中一款“劳力士”手表,因此前桐城市龙达建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经理陆某向汪姚冬提出如将桐城全市的化粪池工程交给其承建,愿意买一只“劳力士”手表送给汪。
汪遂打电话给陆某,要陆给自己现金40万元购买手表,并安排人将这40万元兑换成港币,用32万元港币
购买了该款“劳力士”手表。后汪决定将全市化粪池工程交给陆某承建,陆某向汪表示不要此款。 经法院确认,从1997年开始到案发,汪姚冬共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5万余元。另外他还利
用职权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以牟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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