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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市区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2007-8-25 18:38:5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作者:李克让,卢向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日期:2007-3-5 11:18:35            3月1日,《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在我市实施。
  该办法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的比例缴纳,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按照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定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一个月的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按照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仍旧由用人单位发放。
  凡按照规定缴费的单位职工发生的妊娠期间所必须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施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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