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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西围墙少女被杀案一审宣判

2010-5-14 21:56:2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西围墙少女被杀案,昨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查家龙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6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查家龙在安庆市西围墙巷道内闲逛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女,17岁,安徽省理工学校学生)一人独自上楼回家,遂产生到其家中盗窃之念。
  当查家龙进入客厅、卧室准备盗窃时,被从阁楼上下来的被害人发现,并受到质问。查家龙谎称找水喝,被害人用纸杯为其倒了一杯水并领查往门外走。查家龙借口水太烫并随手将纸杯放在走廊处的纸盒上又返回到被害人家客厅,被害人要求查家龙离开并发出喊声,查即拿出鞋带准备捆被害人,被害人挣扎致使鞋带掉在地上。查又抓住被害人头发,将其头部朝墙壁上猛撞4、5下,致被害人倒地。此时查发觉楼下有人,恐被发现并听见被害人在呻吟,遂上前再次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将其头部在地上猛撞数下,致使被害人昏迷。当查准备逃离现场刚出客厅门时,又听见被害人小声哭泣并向其求饶。被告人查家龙为了让其彻底不出声,遂从厨房灶台上拿了一把菜刀,对被害人张某的左颈部划了一刀,随后又向被害人颈部连砍了三刀,当第四刀砍进被害人颈部没有拔出来时,查手握刀柄将刀往后用力一扯,被害人颈部大量喷血,不再动弹。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为锐器砍击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查家龙为实施盗窃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查家龙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审判长朱祖琴告诉记者,查家龙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但鉴于被告人查家龙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对查家龙不予从轻处罚。而且查家龙犯罪后没有对被害人亲属给予任何经济赔偿,无法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查家龙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查家龙当庭表示不服判,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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