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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醉司机” 一起受审判

2011-8-16 15:28:3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自今年5月1日以来,桐城市交警部门查处了多起“醉驾”案。为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8月1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首批5名“醉驾”者作出一审判决。5名涉嫌“醉驾”的驾驶人,均以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决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
  5月3日晚,叶某在朋友家中、晚餐连续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省道228线13公里加400米处,因不胜酒力倒在路边睡觉,被过路群众发现后报警。经鉴定,叶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达204.9mg/100ml,系醉酒驾车。叶某也成为桐城“醉驾入刑”第一人。
  8月1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叶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5月8日晚,胡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桐城城区龙眠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阳城路口时左转弯摔倒。事发后经检测,胡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达154mg/100ml,系醉酒驾车。
  8月1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5月17日晚,叶某在朋友家中、晚餐连续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吕亭村老院村民组附近的乡村道路时,未注意路面行人状况,将相向行走的行人张某刮倒。事发后经鉴定,叶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达128.7mg/100ml,系醉酒驾车。
  8月1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叶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6月6日16时40分许,谢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桐城城区龙眠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际大酒店西侧红绿灯附近时,自行摔倒。事发后经鉴定,谢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达112.7mg/100ml,系醉酒驾车。
  8月1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谢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6月28日晚,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桐城城区由乌石路行驶至南山路实验中学门前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轿车相撞。事发后经鉴定,王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达190.6mg/100ml,系醉酒驾车。
  8月1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8月15日,记者从桐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次对醉驾司机进行公开宣判,主要是为了严厉打击醉酒驾驶和飙车等危害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让更多的市民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同时,法院在对每个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醉酒的程度、驾车的时间、路途,以及悔罪表现、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和赔偿情况等因素。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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