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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命丧采砂宕 沙场死者担同责

2012-1-19 18:43:11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8岁的男孩,不幸淹死在河道的采砂宕中,悲痛的父母及亲属几度到镇政府闹事,并将经营该河道沙场的徐某和占某告上了法庭,诉求21万元的赔偿。日前,太湖县法院弥陀法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沙场主徐某和占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者的父母86935元,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因徐某和占某的铁砂船在距弥陀大桥200米以内的河中采砂,严重影响大桥安全,弥陀镇砂石领导小组要求铁砂船限期撤离。徐某和占某的铁砂船撤离时没有及时将采沙后形成的深约七米的河宕回填,且河宕附近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2011年5月27日,18岁的胡某与其同事在徐某和占某采沙宕的河水中游泳,由于河宕水深,浮沙吸力较大,胡某不慎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胡某的父母及镇政府多次找徐某和占某协商未果,遂起诉到法庭,要求徐某和占某赔偿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和占某在河内开采铁砂,应及时回填开采过的河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杜绝安全隐患,故应对胡某在河宕溺水身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胡某系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在野外情况不明的河水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对其自身溺水身亡的后果亦负相应的责任,故受害人胡某与徐某、占某的责任划分应以5:5为宜。经过统计,胡某的父母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73870.5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徐某和占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胡某父母的各项损失共计86935.25元。目前,徐某和占某已付款4万元,表示余款将在春节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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