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人受伤承担赔偿
枞阳县项铺镇项金村陶某下午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夏某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欲超车,不慎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陶某在事故中受伤。夏某不服枞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夏某被判赔偿陶某各项经济损失41908.25元。
2012年4月12日18时许,夏某驾驶电动车由枞阳县项铺镇项铺街道往金社乡秀山村方向行驶至位于项铺镇华联超市门口时,超车不慎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陶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诊断,陶某右股骨颈骨折,住院27天,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经伤情鉴定,陶某的外伤性右股骨颈骨折致右侧人工仝髋关节置换术后,右侧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评定为IX(玖)级。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陶某于2012年7月将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414元。庭审中,夏某辩称自己与陶某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事故发生时,陶某并没有受伤,不同意对陶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夏某驾驶电动车与陶某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予以确认,夏某应对陶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夏某赔偿陶某各项经济损失42153.68元。
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9日安庆中院维持了原判。
作者:胡其志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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