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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偿债写下借条借款未还自己担责

2015-2-28 12:14:5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哥哥欠加油站的油款未付,妹妹出具借条时希望以哥哥的名义出借,对方没有同意,而是让妹妹自己写出借具,但哥哥却一直没有还这笔钱,妹妹是不是应该替哥哥还呢?25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4年初,陈文的哥哥陈武在李飞经营的4S店分期购买了一辆货车,由陈文提供担保。后因陈武未能按时付款,4S店遂将两兄妹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对陈武购买的货车进行扣押。当陈文、李飞随法院工作人员一同至某加油站扣押货车时被告知,陈武在该加油站尚欠72000元油款未付,如要扣押车辆需要先将油款付清。在此情况下,李飞提出,其可出借72000元支付油款,但必须由陈文出具一份借条。陈文则希望以陈武的名义出具借条,遭到李飞反对。无奈之下,陈文向李飞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用该笔借款支付了陈武欠加油站的油款。

  此后,由于陈文未向李飞偿还该笔借款,李飞将陈文起诉至迎江区法院。陈文接到传票后感觉不能理解,认为这笔借款是用于支付陈武的油款,李飞本人也知情,只是因为当时陈武不在场,而李飞逼迫自己出具借条,因此,这笔借款李飞应当向陈武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用途不影响还款责任的承担。借条形成时,陈文对需要借款的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在应当由谁出具借条及借条内容的表述问题上,对李飞的要求持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陈文对于出具借条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压力,但这种压力并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一方受胁迫的程度,因此,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其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由于陈文借款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就此承担还款的责任。故对李飞要求陈文偿还借款7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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