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销赃后假借回购又盗走 男子缓刑期内作案再获刑
被告人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内袁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挖空心思设计作案,多次假借他人手机打电话或以购买手机为由,趁机盗走他人手机,甚至骗取他人密码盗走他人手机支付宝余额。3月3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依法撤销其缓刑部分,以前罪诈骗罪,后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袁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生,无业,身高190厘米,外形俊朗。2014年袁某某经人介绍与60岁的陆某(女)相识,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约陆某到北正街大拇指龙虾馆吃饭,期间借用被害人一部苹果iphone5S(32GB)手机打电话,后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带离现场并变卖。10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打电话给经网上认识的魏某(女,22岁),声称朋友汇钱给他,他的银行卡落在公司,要借用魏某的银行卡一用。因之前双方见过面,袁某某还请其吃过饭,魏某对其印象不错,遂同意借其银行卡并告知袁某某密码。袁某某随后将卡中余额300元盗取。次日,被告人又借用魏某苹果iphone5S(16GB)手机,通过该手机将被害人余额宝中2000元盗取,后将手机变卖手机销售商龚某某(女)。10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以回购被害人龚某某出售的苹果i?鄄phone5(16GB)手机为由,将被害人约至吴越街爵士岛茶楼,借故查看出售手机并接听电话,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带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部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法院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采用借打手机等盗窃方式,先后三次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157元。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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