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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前提取资金可流向个人银行账户

2015-4-28 19:49:3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4月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消费能力,自当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前提取资金可流向个人银行账户,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未在本市重新开户可销户提取。

  职工购买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凭相关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资金可转入提取个人银行账户,个人支付资金达贷款规定首付比例后,可申请贷款,但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超过总购房款。例如总房款50万元,职工账户有公积金20万元,职工可自筹资金首付10万元,凭合同发票等资料提取20万元公积金转入提取个人银行账户,贷款30万元。这相当于个人实际自付0元,公积金全额支付50万元房款,而在该项政策出台之前,职工提取额加贷款额最多40万元。

  相对于以前只能在退休后提取公积金,现在提取公积金更加便捷。职工因单位破产、倒闭、改制或离职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住房公积金停缴封存满两年且未在安庆市重新开户,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或卡)、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相关证明、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销户提取公积金。同时,非本市户口职工调出本市工作,可立即提取公积金;职工在异地已建立公积金的,也可将公积金转入异地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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