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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儿童勒索240万元赎金 潜山两男子日前均被判刑

2016-6-15 14:48:3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2016年6月7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对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林某绑架一案宣判,被告人胡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林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未成年成绑架对象

  胡某,潜山县梅城镇人,现年22岁。林某,潜山县梅城镇人,现年23岁。2015年7月份前后,胡某因嗜赌负债数十万元,甚至连自己的挖掘机都卖了。一心想挣大钱的他,就有了绑架向人要钱的想法。由于之前胡某知道被害人范某家庭经济条件好,并且家中有个3岁的小儿子范某某,就想绑架范某的小儿子后找其索要钱款。为实施绑架,胡某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不记名手机卡和多张他人身份证信息登记的银行卡,还在商店里购买了帽子、口罩、透明胶布等作案工具。在此期间胡某还与在外打工的初中同学林某取得联系,邀其回潜山做事。10月初林某回到潜山,胡某将绑架有钱人家孩子的想法说给林某听,邀其加入,林某也急需用钱,听了胡某绑架预谋后便同意与胡某一起绑架。二人共同商议了作案过程,由胡某安排分工。首选目标是范某的小儿子范某某。经跟踪观察,发现孩子家长看得紧,没有机会下手。于是转为跟踪在梅城镇古塔小学读书的范某大儿子,跟踪几天后发现同样没机会下手。又发现范某家旁边卖某品牌床垫的徐某经济条件也比较好,他有一个6岁左右的小女儿徐某某,又准备绑架徐某某,跟踪几天后也未找到机会实施绑架。

  绑架当天被擒

  2015年10月31日上午,胡某驾驶前后车牌处均未悬挂号牌的黄色两厢小轿车,带着林某来到范某某外婆家附近,没有看到范某某。后他们来到旁边的某品牌床垫店对面的地方停下来,伺机对床垫店老板徐某的小女儿实施绑架,观察后,发现没有机会。在经过梅城镇全力集团大门路对面范某某外婆家门口时,发现范某某正在门口与一小女孩玩耍,旁边没有其他人,于是胡某和林某感觉机会来了,立即调头将车开到范某某玩耍的旁边人行道上。由林某下车上前将范某某抱上车,胡某驾车逃离现场。二人沿着计划好的偏僻路线来到怀宁县石牌镇附近同马大堤下一偏僻的地方。根据事先安排,由林某在车内看管范某某,由胡某乘车回潜山县城与范某某家人联系,准备向范某某家人索要人民币240万元。由于胡某将范某手机号码记错,5条短信都发到了别人手机上。遂向被害人范某亲属发短信,叫其不准报警。范某发现孩子不见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潜山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调取了多个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获取了相关通话录音。当天下午4时,一获悉发生绑架案的驾驶员在路过同马大堤时发现嫌疑车辆后立即报警。被绑架的范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到家长的怀抱。林某、胡某于当天相继在怀宁县石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发财梦破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林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林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先后选取三名未成年人作为绑架对象,并进行跟踪观察,酌情从重处罚。胡某在整个案件中系策划、组织、指挥、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林某积极参与犯罪预谋,积极参与对绑架对象的跟踪观察,特别是实施绑架时是其将被害人范某某抱上车,并负责看管范某某,属于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

  对辩护人辩称的,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先后打电话到潜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属于司法解释中“先以信电投案”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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