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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6次“灭绝式”电鱼 男子被判缓刑并缴纳生态补偿金23040元

  7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桥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赔偿生态补偿金23040元、评估鉴定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桥先后6次在禁渔期穿着长胶靴连体裤,利用电瓶、逆变器等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在长江干线安庆段南岸杨家套航标灯塔水产附近水域,即长江安庆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庆市江豚市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并录制小视频发于微信朋友圈或拍摄照片留存手机相册。2020年4月9日19时40分至21时,被告人张某桥在长江干线安庆段南岸杨家套航标灯塔附近水域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时,被巡查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评估认为,张某桥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国家长江大保护政策和地区渔业管理规定,在长江禁捕期和禁捕区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其行为造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和江豚生存受威胁,水生生物种族繁衍能力下降,水体受污染,水生生物栖息地被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需赔偿渔业资源损失23040元或放流相同人民币价值的鱼苗51.2万尾。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桥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桥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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