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等问题出台一系列新规定。
根据新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钱款: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若遇到这些情况,市民可以提供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个体户按纳税收入缴存
根据规定,安徽省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最高不超过20%,超过的应予以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若非常困难,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规定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公积金直接还房贷
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贷款限时办理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将与其进行面谈,核实有关情况。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借款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环节承办部门均应实行限时办理制。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