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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违者将撤职开除
www.aq365.com  发布:2006-2-15 14:52:11  来自:转载  浏览: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8号国务院令,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31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种情形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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