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留债务 父亲应该偿还吗
洪自强在经营饭店期间,欠原告景红干货款25085.9元。洪自强因病去世后,其父将饭店转让,景红将洪自强的妻子秋香、女儿洪烁和父亲洪宗鑫告上法庭,要求三名被告偿还上述债务。三名被告是否都要偿还?7月中旬,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洪宗鑫偿还上述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洪自强生前经营“红太阳”餐馆,2009年至2012年3月期间,该餐馆经常在景红的干货店购买食品,现尚有25085.9元货款未支付。2012年9月,洪自强生病住院,其所经营的“红太阳”餐馆开始陷入无人管事的状况,其父洪宗鑫见状接管,并收取了部分钱款。当月下旬,洪宗鑫即将该餐馆转让给原餐馆厨师黄其林,收取了56000元店面转让费。2012年10月27日,洪自强去世后,其生前财产除店面转让费及餐馆部分债权外,尚留有一栋登记在洪自强名下的房产由洪宗鑫夫妇居住并管理。众被告对洪自强的遗产未协商分割继承。洪烁自洪自强去世至今一直在学校读书,其部分学习费用由洪宗鑫供给。
另查明,洪自强与秋香已于1999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原告向洪自强提供了食品等货物,洪自强理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金钱给付义务。现洪自强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应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洪自强的生前债务进行偿还。
法院认定洪自强死亡后,其财产实际已由洪宗鑫接手管理,依法应认定洪宗鑫继承了洪自强的遗产,且所继承的财产总额超过25085.9元,故原告要求洪宗鑫清偿洪自强生前债务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洪烁在校读书期间从爷爷洪宗鑫处获取部分学习费用,不应视为是继承洪自强的遗产,且洪烁尚在学校就读,无独立还款能力,故原告要求洪烁承担清偿货款的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秋香与洪自强于1999年11月份离婚,此案所涉债务发生在2009年———2012年期间,该债务并非法律限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秋香偿还该欠款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8月2日,判决已生效。
作者:彭旺鸿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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