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还款 债务人担保人均受罚
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约定,借款逾期不还既对债务人每天按本金1.5%罚款,又对担保人按1%罚款,这种双罚的约定该如何认定?8月16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该类民间借贷纠纷。
2012年7月14日,被告唐诏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程常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0天,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8月12日,如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1.5%罚款,担保人按本金的1%罚款。被告宇美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并出具担保函,担保函注明:借款到期日唐诏若不还款,该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原告按约定给付借款后,唐诏已归还借款515000元,尚欠285000元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诏尚欠原告借款285000元,应予偿还。原、被告约定逾期不还款的罚款标准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逾期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宇美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但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且未约定保证期间,其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唐诏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程常借款本金28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宇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作者:迎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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