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顺道看望父母,发生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听说自己所在公司将派人去我老家所在地出差,遂要求公司派我前往,并明确表明自己想借此机会顺道看望父母。公司领导考虑到我已将近两年未曾回家,遂让我替换了原定出差员工,并给了我两天假期。不曾想,当我办好公司交办的事项、看望完父母,步行前往火车站返回公司时,不慎因雨后地面太滑而摔伤,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近日,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拒绝,其理由是我此行为纯属“公私兼顾”,而非是单纯为了公司利益,因而不构成工伤,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公司。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春萍
王春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你确实曾经顺道回家看望父母,具有“公私兼顾”的成分,但却同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你的情形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你当时是否属于“因工”和“由于工作原因”。而从本案情形上看,应当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你具有“因工”的目的。你看望父母,只是由于“顺道”,而不是专程,更主要的是为了办理公司交办的事项,如果不是因为需要办理公司交办的事项,公司也不会让你前往,即不能因为你曾经回家看望父母,而否定、排除你仍然属于“因工”出差。另一方面,你实施了出差的行为。你已经从公司出发,前往目的地,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好公司交办的事项,即你在“由于工作原因”出差的过程中,虽然夹杂着个人的因素,而且是你主动要求,但毕竟得到公司同意,你也没有因为看望父母而耽误工作及行程,本质上无疑仍然属于履行职务,同样具备认定为工伤的基础。再一方面,你的受伤与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工伤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有着直接关联或者间接的关联。只要出差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关联、该关联为履行职务所必要,就可以认定职工的受伤与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因为你当时乘坐火车是出差回公司即为履行职务所必需,属于整个出差过程中的一部分,且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你步行前往火车站途中,而非出现在你回家看望父母之时,也就决定了与出差之间具有因果关联。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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