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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销售商品 理应明码标价

2015-10-25 10:52:5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事件回放:2015年10月4日,有网友爆料,称其一家人在青岛市乐凌路“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称点菜时,已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是38元一份,结果结账时,却变成是38元一只,一盘虾居然要价1500余元。当事人与店家理论不行报警求助。出警派出所民警说,他们没有执法权管不了,建议当事人拨打物价部门电话,当事人后来联系到当地的物价部门,物价部门却告知已经下班,让报警找110解决,后来一直折腾到凌晨2点的时候,当事人给了800元左右,才得以脱身。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依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在本次事件中,菜单上虽有表示虾的价格38元,但并未按价格法的要求标明商品的计价单位,在当事人询问价格时候告知的计价单位是份,而结账时却又更换成只,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违背了价格法的如上规定,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退还消费者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物价部门在此次事件中处理的不及时,可以说也是进一步有损青岛形象的主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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