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版 市民李先生与女朋友订婚后,按习俗付了5000元彩礼钱,后因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双方在彩礼钱是否应该归还上发生争议。
今年4月份,市民李先生认识了桐城籍女青年小玲(化名),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在6月份订了婚,订婚时李先生按照小玲家乡的习俗,给了小玲家5000元彩礼钱。
但在随后准备婚礼的过程中,两家父母因为陪嫁品发生矛盾,协商未果后双方决定解除婚约。由于双方没有登记,李先生认为婚约解除后,小玲应当退还订婚时的彩礼钱。但小玲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完成婚约责任并不在她,按习俗说法她不应该退还彩礼钱。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谭克明律师。谭律师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依照风俗习惯付的彩礼钱在3种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返还: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共同生活;三是给付彩礼方由于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谭律师指出,由于风俗习惯不同,因婚约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在类似纠纷中,订婚从法律上讲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女方应该返还男方彩礼钱。 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