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996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寺坡镇韩寨村村民龙敦兰前往西寺坡镇卫生院处,做解除右输卵管粘连手术,但手术后未见好转,而且常年感到头昏脑胀,胸闷出汗,同时女性应有的生理现象也已消失。后经南京鼓楼医院检查证实,其双侧卵巢已被切除,之后西寺坡镇卫生院认可这一事实。为了要求赔偿,龙敦兰多次上访无果,最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今年8月5日,该院对此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对此表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2日,安徽省高院下发了终审判决书。安徽省高院认为:龙敦兰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右侧输卵管粘连,由西寺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安排在西寺坡镇卫生院做解除粘连手术,而卫生院在未经龙敦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双侧卵巢切除,造成三级伤残,进而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该镇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对患者应承担的“告之后同意”义务,其对此应负完全过错责任。龙敦兰要求西寺坡镇卫生院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龙敦兰因被切除双侧卵巢而蒙受很大的精神痛苦,原审法院判决的20000元精神赔偿金可酌情增加到30000元。一审判决后,龙敦兰因看病、参加诉讼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计1915元,西寺坡镇卫生院应一并给付。龙敦兰的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如下:西寺坡镇卫生院于本判决书送达后七日内给付龙敦兰医疗费1020元、差旅费4100元、鉴定费300元、伤残补助费39938.8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75358.8元。(张成伍、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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