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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不恰当酿惨剧责任如何担?

2013-8-6 21:58: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义务帮工时不幸触电身亡,被帮工人、施工人以及电力公司责任三方就赔偿事宜究竟如何分担?8月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被帮工人任某与受害人汪某本系朋友关系,任某因其影楼需要装修,作为经营装潢材料的个体工商户汪某便向其供应影楼装修工程材料。2012年10月15日下午6时许,汪某送装修材料去影楼时,看见因工程需要搭建的脚手架正在拆除之中,便好心上去搭把手,任某在当场并无制止。当汪某爬上脚手架两层楼高(7米高左右)时,因脚手架外沿接近公路边架设的输电线路,其背部触碰电线被电击摔下地面。汪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于2012年11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
 
  汪某的逝世使其全家陷入深深悲痛之中,受害人家属认为任某及其妻子查某作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要求其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
 
  被告任某、查某则认为其将影楼的油漆装潢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王某,王某才是真正的被帮工人,且作为涉案电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枞阳供电公司违反了有关电力法强制性规定,应当一并承担对受害人汪某的赔偿责任,遂于2012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交了追加上述两被告的申请书,法院予以准许。
 
  开庭时,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审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各方当事人就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过庭审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任某、查某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违法搭建脚手架是造成汪某攀爬脚手架并触电坠地以致死亡的重要原因,其作为被帮工人按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任某主张王某系影楼装修油漆工程的承揽人证据不足,且王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因此王某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法庭调查,涉案的两条输电线路符合架设的安全标准,且枞阳供电公司也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受害人汪某触碰的电线为低压输电线路,此案中枞阳供电公司不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亦不用承担责任。
 
  因受害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脚手架搭建接近电线有很大的危险性,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以致触电受伤死亡,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故法院判定任某、查某承担因汪某死亡造成损失60%的赔偿责任,扣除任某、查某已付的6万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晔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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