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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成“二套” 购房起纠纷

2013-8-21 16:45:20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市民檀先生来电:我去年在购买商品房时,因被售楼人员误导,使我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在售楼公司换了人马,原先的售楼公司也已经撤出,而开发商对此又不认账。现在我该怎么办?
 
  檀先生告诉记者说,去年,他看中林语棠小区一套商品房,因自己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如果再买一套将是二套房,缴纳的契税要比首套房多两个百分点。“我为此咨询了售楼人员,问如果以自己孩子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算不算首套房,当时对方肯定地说是首套房。”
 
  檀先生说,在得到售楼人员肯定答复后,他便以他未成年的儿子名义购买了这套商品房。但后来他到市房产部门准备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属于家庭的二套房,按照相关规定,应按二套房缴纳契税。“这时,我才知道首套房和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确认的,我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仍属二套房。”
 
  “现在这套商品房的契税是按二套房缴纳,比首套房要多缴1万多元。正是由于售楼人员的误导,导致我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檀先生说,由于他是以未成年的孩子名义购买商品房的,所以贷不了款,只得一次性付款。为此,他只得向亲朋好友借了一些钱付房款。
 
  檀先生说,因为售楼人员提供了错误信息,最终误导他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售楼公司或开发商应当赔偿其相关损失。“现在我有两个要求,一是开发商把这套房子的户主改回我自己的名字;二是由于售楼人员的误导,使我蒙受了1万多元的损失,所以他们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据檀先生介绍说,他为此找过林语棠小区的售楼公司,但是现在这里已经换了人马,原先的售楼公司已经撤出。“后来,我又找到开发建设单位———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但是他们却不认账。”
 
  8月6日,记者陪同檀先生来到安徽省中海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针对檀先生的上述反映,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檀先生是一位成年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首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认定的政策规定,他应该是清楚的。而且,他采取这样的办法来规避契税本来就不对。”
 
  这名工作人员还认为,檀先生的赔偿要求于法无依、于理无据。“我们无法接受檀先生的赔偿要求,但对于檀先生提出的变更这套商品房的买受人,我们可以提供帮助和协调。”
 
  “我只是想在政策范围内合理避税,而且售楼人员当时明明肯定地对我说是首套房,现在导致这样的结果,难道不应该给予赔偿吗?”针对檀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金律师认为,如果购房者檀先生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售楼人员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其购房,檀先生可以向销售公司或开发商要求赔偿。否则,购房者檀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记者还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契税窗口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为此,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科室工作人员还提醒市民,购房人应按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契税,这样可避免给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今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汪迎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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