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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2016-3-15 14:41: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3月15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创设了一些新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于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将更加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拆包装为由拒退货

  如今,网购这种非现场购物方式已成为许多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针对网购退货难的问题,《条例》明确了退货标准,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

  二是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

  三是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

  运营商须提供不清零服务

  流量用不完清零很浪费,且通讯运营商流量收费不公平。对此,《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针对计费不透明、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通信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签购房合同前预交款全退

  大多市民签购房合同前被要求交预交款,但是后来不打算购买时往往拿不回预交款了。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购房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规定在购房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二是针对期房销售出现前期宣传的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对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商经营者必须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得知后可以放弃购买。若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针对商品房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现象,要求经营者交房时必须提供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四是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退房,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宣传告示视为合同内容

  针对当前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形式,各种宣传、说明、告示等承诺,视为合同。《条例》规定,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必须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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